厂乱排毒污水 中山两名农民获刑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新快报  发布日期:2018-08-01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汪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梁某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男,1979 年出生于浙江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

被告人梁某孟,男,1977 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被告人汪某在未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租用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一厂房首层之二经营铝基板厂,并雇佣被告人梁某孟担任厂长管理生产工作。

期间,被告人汪某、梁某孟明知洗版机、蚀刻机排放的废水会污染环境,仍私自接通市政下水道,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下水道。

2017 年 3 月 23 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上述铝基板厂的废水排放口进行取样,经中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废水中的铜浓度为 13.4 毫克 / 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 2 中珠三角总铜排放限值的 43.67 倍。

2017 年 11 月 28 日 11 时许,被告人汪某在江门市江海区白水带公园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其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打电话劝说被告人梁某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当日 17 时许,被告人梁某孟到中山市横栏分局西涌派出所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梁某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梁某孟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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