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5425号
责任编辑:李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05-18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5425号
吴斌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环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鹏、吴斌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5425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运费人民币24561元及利息17749.42元(利息计算方式:以2456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1 年3月9日,暂计利息为17749.42元,24561×2%÷30×1084天)暂合计人民币42310.4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2021)粤2072民初5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吴斌全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
联系电话:0760-89828608 承办法官:刘旭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