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5824号

责任编辑:黄俊萍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0-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5824号

郭玉明、唐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宝印五金材料店诉被告郭玉明、唐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郭玉明向原告支付货款26288元;2.被告唐建成向原告支付货款2331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7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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