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9642号之一
责任编辑:王小芳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1-10-1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72民初9642号之一
胡国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华特印刷厂诉被告胡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胡国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华特印刷厂支付货款1046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4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华特印刷厂预交),由被告胡国建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华特印刷厂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