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出资翻建宅基地引发房屋权属纠纷 法院:非农村集体组织
责任编辑:程广勇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3-10-18
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出资翻建房屋能否通过约定获得产权?今天,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起房屋产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出资方不能获得产权,被告须折价补偿8万元价款给原告。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标是香港永久性居民,1960年前后移民香港谋生。原告与被告袁某辉是叔侄关系。1984年7月,袁氏家族将位于小榄镇永宁巷的祖屋拆除翻建,原告出资3万余元,被告则负责施工且未出资。双方约定:各占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诉争房屋未办房产证,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土地使用面积为8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250平方米。
房屋重建好后一直由被告居住。原告退休后于2009年回到老家要求平分房产,但遭到被告拒绝。原告愤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拍卖上述房产,平分价款,或判给其使用20年。
今年3月18日,法院依法委托评估,结果为:房产总价值442300元,建议拍卖底价为353800元。对此,双方质证:原告认为评估价过高,自愿以16万元进行折价补偿;而被告则只同意分割一个客厅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并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无权获得房屋产权。法院同时认为,考虑到诉争房产系原告出资翻建,故判决该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则补偿8万元给原告。
宣判后,原、被告当庭表示服判。叔侄在法官的帮助下重修于好。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对该案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解读。
主审法官说,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用益权,该权利的取得和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本案中,原告系香港居民,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其当初与被告约定通过出资给被告翻建祖屋的方式来获得该房屋所有权二分之一的份额,实际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情形,该约定属无效约定。
我院宣判中山首例因台澳双重身份判令婚姻无效案
日前,中山市东凤镇一妇女一纸诉状将结婚5年的澳门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与其丈夫离婚,理由是丈夫犯了重婚罪。该案是我院东凤法庭审理的原告李某凤诉被告叶某和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李某凤与叶某和经人介绍相识,两人相恋后于2006年5月8日,在广东省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一直很恩爱,并于2007年生育女儿,登记为澳门居民。有一个疼自己的老公,有一个可爱的女儿,李某凤一直认为自己是幸福的。但2010年11月18日这天对于李某凤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因为,在这一天,她陪老公去中山市民政局办理叶某和的身份证信息变更事宜时,意外地发现自己的老公叶某和早在2005年就与一名叫张姓的女子结婚。老公早已是别人的老公,自己却成了“第三人”,无耐之下,李某凤一纸诉状将叶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在2006年5月18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婚姻关系无效。
在庭审中,被告叶某和称当时与张某珍办理结婚登记时是用澳门的身份证,而与原告李某凤结婚是用台湾的身份证,叶某和表示自己不懂婚姻法律程序上的情况,但跟李某凤结婚时,已经与张某凤没有任何感情,同时,也表示愿意确认该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另外,原告表示,只要被告叶某和同意与其离婚,也不追究被告叶某和的刑事责任。同时,双方均不要求对其女儿抚养、财产分割等作出处理。
据了解,2005年6月23日,叶某和以台湾身份证与一女子张某珍在广东省珠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张某珍得知自己的丈夫叶某和与另一女子李某凤生育有一女后,便于2010年10月8日与被告叶某和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办理离婚手续,但张某珍并没有追究叶某和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叶某和在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再次与原告李某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重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判令原告李某凤与被告叶某和婚姻关系无效。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