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庭承办“三审合一”刑事第一案正式宣判
责任编辑:程广勇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3-12-02
近日,我院民三庭主审的第一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中山市看守所宣判。
该案被告人朱某以中山市小榄镇某出租屋为据点,生产、销售假冒“NVC”“雷士”“OPPL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许可,价值69790元。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认罪态度好,并获得被害单位欧普公司的谅解。结合本案案情以及被告人朱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作出裁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朱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已全额缴纳了罚金。
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审判方式,是我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创新举措,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此前,我院采取的做法是由刑庭法官和民三庭法官组成合议庭,由刑庭法官主审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从今年7月起,我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转为由民三庭法官主审。
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案与刑事犯罪案分属不同类型,由民事法官主审刑事案件,是一个挑战,需要办案人员转变已经形成的民事审判思维、审判理念。此前,民三庭已多次组织庭务会议学习刑事法律法规,此次顺利审结第一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为我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改革工作,起了一个良好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