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积案成乱麻 多方联动促和解

两年积案成乱麻 多方联动促和解

责任编辑:程广勇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3-12-02

    近日,我院民五庭巧妙运用多方联动机制成功处置一起历时两年、涉案标的达1200多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1年3月,中山某灯饰广场(以下简称原告)与浙江某钢结构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的钢结构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合同总造价为1280万元。施工过程中,原告技术人员发现已完成的施工工程中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于是原告会同工程设计单位以及被告项目负责人对施工工程现场进行了多次实体检查,认为该钢结构工程的主体部分严重不合格,发生严重垮塌事故的可能性很高,认定该房屋不能使用。2013年9月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700多万元。
    被告随即向法院提起反诉。被告认为,其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并已投入使用,但是原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要求判决原告立即向其支付工程余款及违约金共计500多万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先后提出了包括工程质量、钢结构焊接质量、加固方案、加固费用、工程量等多项鉴定或评估申请,鉴定、评估费用近百万元。其中质量鉴定机构在现场勘查后发现,双方申请鉴定的钢结构房屋全部装修完毕并已经正常营业,且钢结构工程外表使用混凝土覆盖加固,由此认定不具备鉴定条件。同时鉴定机构提出若确需鉴定,则需在钢结构工程的关键部位进行多处钻孔作业,必将影响整个房屋的结构安全。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是我辖区内一知名民营企业家,其坚信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必须由法院继续委托其他鉴定机构继续鉴定,直到鉴定出存在质量问题为止。
    案件至此已成一团乱麻。一方面,各种鉴定耗时过长,强行鉴定会对已投入使用的房屋造成严重影响,并且没有鉴定机构愿意承接这样的鉴定业务;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都千方百计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后的加固工程的施工单位等多家机构拖入本案,使得本案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承办人并没有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思路走,而是敏锐地抓住了原告是本地知名企业的特点,与辖区古镇法庭蒋豫波庭长主动沟通,依托法庭扎根当地、人脉广泛的优势,联系和动员原告所在辖区的古镇党委、司法所相关负责人,采取以法院为主,镇党委、司法所配合,多方联动,力争化解纠纷,解决矛盾。同时承办人积极与原告方法定代表人会面、沟通,针对其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与原告方法定代表人一项一项地仔细核算,一条一条地分析利弊,并结合该灯饰广场已经开业经营,继续鉴定会对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等因素劝说其与被告达成和解。经过多方协调,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0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同意于2013年11月5日前支付工程款70万元给被告,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也同意放弃其他反诉请求。一场历时两年的复杂案件在承办人的主持及多方的共同努力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案纠纷的顺利解决,既是法院能动司法的实践,更是一次运用联动机制处理纠纷的成功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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