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集中公开宣判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件
责任编辑:程广勇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3-12-02
10月中旬,公诉机关向我院起诉危险驾驶被告人34人。我院立案受理后,于10月21日进行开庭审理;10月25日,我院对其中的22人进行一审宣判,其中集中宣判9人。为打击长期潜逃拒不到案接受处理的被告人,我院对其中11名长期未归案的被告人均不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至三个月二十日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刑。据了解,上述长期未归案的被告人中,案发时间最早的是醉驾入刑的第三个月即2011年7月28日,均于近期在公安交警部门的“猎鲨行动”中抓获,其中二名无证驾驶的被告人,在潜逃期间考取了驾驶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驾驶证也将被注销。同时宣判的被告人熊某,在东升镇东成路附近肇事,在逃离至小榄车站路段被群众抓获交公安机关归案。而被告人吴某添,早上喝了白酒,下午就出事。据统计,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我院已立案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551件。
案例二:被告人罗某合,男,27岁,广西籍农民。2011年7月29日下午6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合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至中山市古镇镇东岸中路汇杰厂对开路段时,碰撞被害人孙某林驾驶的粤T牌号轿车而肇事,造成罗某合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罗某合在古镇医院治疗期间逃离中山市。2013年9月29日,公安人员在古镇镇三和钢材厂将被告人罗某合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罗某合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罗某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合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罗某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三:被告人阿粟,男,29岁,广西籍农民。2011年12月11日零时许,被告人阿粟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牌号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正)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绩东二星怡路119号对开路段时,因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李某正、被告人阿粟受伤及车辆受损的后果。随后,公安人员接报后赶到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查获被告人阿粟(未羁押),后于同年12月22日对其刑事拘留,当日因被告人阿粟受伤不予收押而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阿粟与被害人李某正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李某正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被告人阿粟驾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7.6mg/100mL。被告人阿粟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后于2013年9月27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阿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粟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四:被告人熊某,男,41岁,原东莞某公司员工。2013年9月19日下午5时10分许,被告人熊某醉酒后驾驶粤S牌号小型轿车行至中山市东升镇东成路59号对开时,碰撞被害人邵某余驾驶的粤J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被害人张某彪),后又碰撞被害人郭某堂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邵某余、张某彪受伤及3车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熊某驾车逃跑至小榄车站路段时,被群众抓获交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熊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5.5mg/100ml;被害人邵某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某分别赔偿被害人郭某堂、邵某余、张某彪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元、16900元、285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五:被告人吴某添,男,43岁,广东省中山市农民。2013年4月20日下午3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添醉酒后驾驶粤J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东升镇同茂工业大道白里村七队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吴某添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公安人员在东升医院将被告人吴某添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添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239.2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吴某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添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