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一防碍执行公务人员实施司法拘留
责任编辑:程广勇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3-08-07
2012年4月18日,执行一庭对妨碍本院执行干警执行职务的樊某实施司法拘留。原告清远市某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一审判决确认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67327.2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该案进入二审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50000元,则了结相关纠纷,如未按时支付款项,则按一审判决处理。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款项,未能按时支付完毕。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补支付了二审调解确定的余款,但拒绝按一审判决数额支付余额1.7万余元。
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公司帐号没有存款,但仍正常生产。承办人邱岳多次电话与公司的新、旧法定代表人联系,但两人均不理会,新的法定代表人称不了解情况,要求法院找旧法定代表人樊某,而樊某则表示公司他已经卖了,相关债务与他无关,两人相互推诿。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干警在2月27日到达公司,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一台压铸机,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否则对查封机械实施扣押、变现偿还债务。
查封后,本院多次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商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愿意将加工费降至6万,但被执行人仍不同意支付。事后经现场查看,查封机械上的封条已被撕走。4月18日,本院组织人员对查封的机械实施扣押。樊某在查封现场威胁法院干警,如实施扣押,则叫公司工人闹事,后又扬言要点燃公司储存的汽油桶,阻止执行。执行法官并没有与樊某硬碰,一边将樊某的言行用录像机记录下来,一边报警通知当地公安介入。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与执行干警一起对樊某进行解释说服工作,但樊某仍不同意法院进行扣押。为避免发生群体事件,法院干警暂缓扣押行动,将樊某带回办公室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请示,为排除妨碍维护法律权威,执行一庭于同日下午对妨碍执行公务的樊某实施司法拘留。
(执行一庭谭凯航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