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一庭顺利执结一宗劳动仲裁案件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1-28

2014年1月6日,我院印发了《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工作方案》,拉开了我院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的序幕。执行一庭认真研究工作方案,筛选涉民生案件,做好疑难案件预案,加大执行力度,专项活动仅开展五天,便打响了执行一庭涉民生案件专项活动第一炮。
2013年12月18日,执行一庭杨福鹏干警办公室来了一个神情暴怒男子,进办公室第一句话就是"杨法官,我再也不相信某老板了,你赶紧让他给钱,今天就给!",这名男子就是本案的申请人肖某某。2012年5月份,肖某某在中山市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下同)车间工作时,右手的中指、食指被机器压伤,造成七级伤残,却没有得到公司的赔偿,肖某某随即申请了劳动仲裁,中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肖某某赔偿金148677.5元。某公司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6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2013年7月1日,肖某某向我院申请了执行。
立案后,我院查封了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504.84元和一台300吨液压机,承办人杨福鹏收到案件后多次致电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成,催促他履行法律义务,但孙某成却一直找各种借口拖延。在承办人告知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孙某成不敢出面,只是委托了律师先后两次到庭与肖某某进行协商,并口头承诺分期付款,但到期后又打电话找各种借口拖延,称年底没有钱,只能支付一部分。于是,便发生了2013年12月18日那一幕。面对如此"老赖",根据我庭依法、准确、对"老赖"实行零容忍的工作理念,承办人决定直接扣押某公司已被查封的液压机。
2014年1月10日,谭凯航副庭长和承办人杨福鹏、邱岳带着公物仓的工作人员到某公司扣押液压机,此时孙某成还是没有出面,只有他的儿子和女儿在现场。当公物仓的叉车准备将液压机拖到车上时,孙某成的儿子和女儿站在液压机前,大声叫嚣"除非你们的车从我们身上压过去,否则别想搬走机器",并一直阻碍执行人员靠近。见此承办人果断报警,当民警赶到现场后,孙某成的儿子和女儿才悻悻作罢,并当面打电话告知孙某成。在孙某成的电话指示下,其儿子和女儿承认了错误,并承诺中午12点前筹到钱支付给肖某某,这次,"老赖"终于不敢再"赖",上午11点多时,孙某成的儿子和女儿当场支付现金三万多元给肖某某,并到附近银行将剩余的十万元转账给肖某某。至此,本案全额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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