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正义的光芒在审判独立中闪烁——十八届三中全会学习心得
责任编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1-28
在中国传统的国家运行机制上,行政权一直占据了主导地位,行政对审判的干预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当今,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宪法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地位,在绝大部分案件中,法院都能依法独立审判,但偶尔也会出现行政对审判的干预。
行政干预审判,究其原因,一是中国社会传统使然;二是在国家机关运行体制中,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政权都控制在政府手中,司法机关离不开行政机关;三是行政权有自然扩张的属性,在涉及行政利益时,行政权自然会干预。
一、时代呼唤独立的审判权
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理念的慢慢积淀,这是一个长久的过程,不可能通过一时轰轰烈烈的运动方式去实现,特别是不能通过行政量化的手段去干预。
运动式、革命式执法和司法,貌似在短时间内收到了效果,须知其负面影响是侵犯了司法的尊严。因为法官不可能知道案件的客观真实是什么,他们毕竟不是所有案件的目击证人,因此程序正义的必要性诞生了:法官能够做的,是在证据的推断中让客观事实复原,以接近真相。经过合法程序的审判,即使因为证据的不足,纵容了犯罪嫌疑人,我们也应相信这次审判是正义的。一个案件应当经过开庭审理、质证、辩论方可做出判决,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过去,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案件未经审理公检法部门就召开联席会议,探讨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未经审理即预先做出判决,其结果自然是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另外,行政干预审判导致了公众对法律信仰的缺失,对法院、法官的不信任感加剧。行政干预审判,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成了工具,必要的时候用法律去实现利益最大化,不需要的时候则置若罔闻,如此对待法律,社会公众更不会信服。
二、审判权独立,法律人该怎么做
十八届三中全会,高瞻远瞩的提出了审判权独立,使不堪重负的法院和在案牍当中劳形的法官深深感动:有司法独立,才有公平正义,才能逐步构建起良好的司法公信力。既然有了方向,剩下的就是该如何实现司法独立,这需要全体法律人不懈的努力。
做好任何一个工作,不外乎两点,一个是高度负责的心态,另一个则是良好的专业技能。
对于法院干警而言,在工作中首先要树立人民至上的理念,不断地加强自修自律,培育“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爱民情怀,在工作中时时刻刻想到:群众的案件只是我们工作的一小部分了,而对于他们而言可能是整个身家性命。大爱无言,不必空洞的高喊我们是人民的公仆,只需在诉讼中给当事人一个清晰的指引、一个负责的审判、一个公正的裁决。毕竟我们只是普通人,在每一份琐碎的工作中尽自己的全力,也足够了。
做好公正的审判,仅有一颗为民的心还不够,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法院干警,熟悉法律规定,乃是本分,更重要的是具备法律之外的功夫。法官不是判决书生产线上的流水工,而是一个综合利用法理定份止争的智者。
我们的社会处在一个大变革时期,法院的案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除了传统的民商事案件,也不断有知识产权、涉外贸易、证券等新型的经济纠纷。这无疑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要知晓法律规定,还需要通晓贸易术语、贸易规则、熟悉法律外语等等,新时代的案件注定了法官是集法律、经济、哲学等学科于一身的智者。
正义之磨虽然磨的很慢,但是它一直在转动。司法独立,是社会和所有法律人热切的希望,或许这个目标的实现还有一段距离,但是毕竟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我们要做的,只是努力去追寻、靠近它,让正义的光芒在审判独立中闪烁。
立案庭 马世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