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遭解雇索赔5万余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1-28
2012年底,我市一家集团公司高薪聘请了一名加拿大男子任财务总监。但在一个月的试用期刚过没多久,公司因不满该总监的表现而将其解雇。公司支付了8万余元解约金后,加拿大人马佩民(音译名)与公司协商无果,双方对簿公堂。马佩民向公司索赔中止劳动合约的通知期工资及补贴5万余元。但公司则辩称马佩民连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都没有,双方的关系也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结果。
■原告起诉:试用期刚过就遭解雇,索赔5万余元
2012年12月3日,我市一家集团公司与加拿大籍人士马佩民签订了合同,聘任马为公司财务部的财务总监,任期从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2日止。该公司为马佩民提供的薪酬待遇为月基本工资2万元,外籍补贴每月3万元,包括生活补贴、子女教育补贴、语言培训补贴、过节费、通讯、餐费、车辆补贴等。
除了约定薪酬外,双方还约定了上班时间等,公司还每年为马佩民购买不超过2.8万元的保险。此外,双方还签订了商业秘密保守协议。双方约定,马佩民的试用期自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1月2日止。不过,合约中这条看似不起眼的约定,却引发了双方的诉讼官司。
2013年1月18日,公司向马佩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次性向马佩民支付款项8万余元。马佩民则认为,他在任职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从没有收取劳务报酬及津贴等,公司也没有为他购买商业保险。他要求公司支付中止劳动合约的通知期工资及补贴5万元。
■公司反诉:已超额支付劳务费,原告应返还不当得利
马佩民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4月28日,市仲裁委认定马佩民在没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下在中国境内就业,他和公司所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仲裁委裁定驳回马佩民全部的仲裁请求。
该公司则辩称,马佩民在公司任职期间一直没有办理就业证及居留证,违反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他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公司和马佩民的纠纷应该是劳务合同纠纷,而由于核算失误,公司已经超额支付劳务报酬4000余元。因此,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马佩民返还4000余元不当得利。
马佩民认为,从《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办理程序可以清楚看出,证件要先签订劳动合同,再由用人单位出面办理,他自己曾多次催促,公司仍拖延不办,因此责任在于公司而不在他,不能因没有办理后续手续就否定劳务合同合法性。
马佩民还称,他在中国工作数年一直持有外国专家证,在离开上一个单位时还专门去该省的外国专家局注销了证据,从而入职中山这家集团公司。因此,他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过错。
■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驳回双方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马佩民在任职被告公司时没有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因此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均属无效。因此,马佩民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合同的一个月通知期工资及补贴等与劳动争议有关的经济补偿等费用被法院驳回。
不过,马佩民确实在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1月18日期间向公司付出劳务,因此公司仍应参照合同中关于报酬计付办法的约定,向马佩民支付劳务报酬。该公司已支付给马佩民的84880.29元,但因没有为其购买保险,还需支付1411.41元。不过鉴于马佩民没有就劳务费等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不予处理这1411.41元差额。
此外,公司也不存在多付劳务报酬,故马佩民无须向公司返还款项。法院一审驳回双方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