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两个月再次盗窃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1-28

    本报讯 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还不知悔改再次作案,近日,被告人陈某炎被法院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获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972年出生的陈某炎是湖南省慈利县人。2013年5月13日,陈某炎因犯盗窃罪被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刑半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满释放后,陈某炎又在2013年9月18日晚9时许到东凤镇壹加壹商场作案。
    陈某炎趁被害人胡某在水果档挑选水果之机,窃取胡某放置于身后购物篮内的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2170元),后被该商场保安人赃俱获,交公安机关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已缴回被盗现金发还胡某。
    法院认为,陈某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犯罪未遂但却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结合其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上述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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