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追债不成打伤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1-29

    上门讨债引发争执,两名被告人在东凤、小榄等镇区殴打欠债人致对方轻伤。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两宗因追索债务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宣判,两名被告人在赔偿受害人钱财外,还分别获判有期徒刑。
    ■将欠债人打至骨折,被告人赔偿5万元
    32岁的吴某是中山人,高中文化。吴某没有正当工作,平时帮人收债获取酬劳。2013年9月1日晚9时许,吴某到东凤镇的文某某家中 “收数”,但和对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吴某持木椅砸伤文某某头部,并对倒地的文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多处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几天后,吴某再次来到文某某住宅收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案发后,吴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文某某5万元,并获得谅解。法院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文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收债起争执,连劝架者也打伤
    同样是32岁的张某,也因收债纠纷被判刑。2013年4月8日下午2时许,广西人张某和“阿海”(另案处理)到小榄镇九洲基社区一住宅,与姚某某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其间,张某和“阿海”殴打姚某某致姚右手受伤。莫某某赶到现场后试图劝架,张某非但没有停手,反而又对莫某某暴打,致莫左眼睑受伤。
    经法医鉴定,姚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莫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同年8月21日,警方在小榄镇九洲基旧市场附近将张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等人已赔偿两名被害人4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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