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2072民初18257号

责任编辑:杨宜瑾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2-03-0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72民初18257号

 

李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龚保家与被告李志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2民初18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龚保家尚欠的工伤赔偿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龚保家预交),由被告李志勇负担,并直接向原告龚保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