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担责七成保险拒全赔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2-13
车主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已投保的车辆承担的责任分成作出理赔。如果投保的车主不是在事故中负全责,那么事故另一方应承担责任作出赔偿的部分,该由谁去追偿?去年初,车主刘先生就因此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记者昨日从市第二人民法院了解到,东凤法庭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虽然刘先生承担的是七成的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先全额支付赔偿再另行向事故另一方索赔。
■轿车车主担责七成,保险拒全赔
去年2月1日,郑女士驾驶小轿车沿东阜公路由阜沙镇往东凤镇方向行驶,途经阜沙镇东阜公路牛角村四队人行横道时,吴某枝骑电动车沿人行横道由右往左横过。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电动车上的吴某枝倒地受伤,郑女士的轿车也遭到一定程度损坏。
10天后,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郑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枝承担此事故的30%责任。后经保险公司评估定损,郑女士驾驶的小轿车在事故中花去修理费34605.5元及其他费用800元。
郑女士的丈夫刘先生给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按照合同约定,交警部门如果没有对责任比例进行划分,车主承担主要责任的,双方约定事故责任比例为70%。但在刘先生向保险公司全额理赔时,却遭到对方拒绝。随后,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东凤法庭。
■保险公司被判先全赔,再代为求偿
保险公司在庭上答辩称,按照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按照驾驶人承担的事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对刘先生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只承担70%。剩余的30%损失,应当由刘先生方自己去追偿。此外,对于保险车辆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方才予以赔偿,刘先生要求的其他费用800元属于不是必要费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刘先生保险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刘先生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所发生的碰撞事故,属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全额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刘先生损失后,可依事故另一方所负责任比例,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刘先生对此应予协助。
刘先生剩余的800元费用包含了检测费、轿车保管费及拖车费等项目,均是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对于100元清洁费,保险公司认为是免赔项目,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们对责任免责条款已履行明确说明的警醒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刘先生不产生效力。
此外。刘先生主张的拯救费,四张各50元发票中有三张没有时间也没有付款单位等,无法证明是该次事故中的费用,法院予以驳回。最终,保险公司一审被判赔偿刘先生35255.5元。目前,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