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卖家返还双倍定金

房产被抵押及查封,买家交付定金未能过户

  来源:中山商报  发布日期:2014-02-17

商报讯 市民黄某平买房交了定金,却因卖家的房子被抵押及查封而无法过户。近日,市第二法院依法对该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卖家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家黄某平。
    卖家出售抵押房产买家“蒙在鼓里”
    2011年11月16日,黄某平与卖家华某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华某金将其名下位于东凤镇逸湖半岛花园的商品房转让给黄某平,交易价格为423000元。
    当时双方约定,黄某平先支付定金84600元及部分购房款总计150000元,被告在收到定金后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双方在90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华某金需保证转让房地产自有权属清晰,无查封。
    合同签订后,黄某平依约支付定金及购房款,但华某金却未按照约定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黄某平认为华某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支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协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遂将华某金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商品房的登记权利人为华某金,但因贷款已于2009年12月12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是中国工商银行东凤支行,抵押金额250000元,但上述抵押登记至今尚未注销。
    经调查,市民余某林因与华某金产生借贷纠纷,于2013年1月5日诉至市第二法院,当年1月10日,法院以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诉争房地产。
    卖家被判违约赔偿买家双倍定金
    诉争房地产究竟能不能过户至黄某平名下?
    法院认为,华某金本人现在仍是诉争房地产在国土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权利人,不产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华某金与余某林等另有债权、债务纠纷引致诉讼,余某林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对诉争房地产进行查封保全。
    现在,黄某平未向华某金支付全部购房款,且诉争房地产的土地证及房产证原件等因华某金借款而交付给余某林保存,故黄某平不能证实诉争房地产不能进行查封的情形。法院已依法对华某金名下的诉争房地产进行查封,故上述房地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与此同时,诉争房地产于2009年12月12日抵押登记给银行,且抵押登记尚未注销。华某金、黄某平未能证实房地产转让行为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或黄某平已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的情形,故诉争房地产也因抵押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虽然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黄某平仍可按照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及要求华某金承担违约责任等。最终,法院判决华某金向黄某平双倍返还定金16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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