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被狗咬伤脚诉求“15年健康保障”
来源:中山商报 发布日期:2014-02-18
商报讯 在厂区被老板饲养的狗咬伤,员工起诉维权,要求老板保证其在15年内不会因为狗咬伤而病发。因该厂老板拒不到庭,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令老板支付赔偿款1800元,但驳回了员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在厂内被老板养的狗咬伤
1983年出生的广西籍女工阿惠是小榄镇某电器厂员工。电器厂老板麦某梅在厂内饲养了一条狗,2013年10月9日下午,阿惠在厂内洗手间旁被老板养的狗咬伤右脚脚踝。当时,这条狗没有被拴住,而是在厂内四处走动。
被狗咬伤后,阿惠被送往小榄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被狗咬伤右下肢,未出血。医生为阿惠注射了进口狂犬疫苗2支。 10月12日,阿惠再次到小榄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荨麻疹。 10月16日,阿惠再次到小榄人民医院注射狂犬疫苗。11月15日,阿惠到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联安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是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
阿惠遂向法院起诉,称出现精神不好、皮肤过敏等症状,麦某梅只承担了医疗费,请求法院判令麦某梅支付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3500元,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阿惠15年内不会因为被狗咬伤而病发,若病发由麦某梅承担责任。
■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款1800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狗咬伤是诱发狂犬病的主要途径,而狂犬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势必对阿惠的精神产生不好的影响,阿惠要求麦某梅支付精神损失费理由成立,但金额以1500元为宜。
关于阿惠要求麦某梅出具保证书保证其15年内不病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赔偿的范围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而阿惠的该项诉讼请求属于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情,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将来病发,阿惠在实际发生后再向麦某梅主张权利,故对阿惠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被告麦某梅支付赔偿款1800元(含300元营养费)给阿惠;同时驳回阿惠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