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23-2号裁定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2-25

王名强、张雪清: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华诉被告王名强、张森朝、张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王名强、张雪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2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叶伟华的银行存款90000元;
    二、解除对案外担保人吴启华所有的风度牌小型汽车(车辆号牌:粤TJ8081,车辆识别代号:JN1CAUA33Z0164238,发动机号:VQ20299377A)的查封。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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