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80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2-25

陈效果:
    本院受理原告王发群诉被告陈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效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行向原告王发群清偿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2元,诉讼保全费465元,合计137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97元,被告陈效果负担1080元(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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