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40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2-25

(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40号

廖坤梅:
    本院受理原告黄桂枝诉被告廖坤梅离婚纠纷一案,因廖坤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黄炳华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在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