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7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2-25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7号
李泽民:
本院受理原告何德润诉被告李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泽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清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四月一日上午九时在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