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男子获刑十一个月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3-06

    本报讯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郭某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超,男,1987年出生于河南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6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郭某超伙同“恐龙”(另案处理)窜至中山市古镇镇古四村华光庙大街华光庙西侧路段,趁被害人李某沛、林某平途经上述地点,由“恐龙”用肩膀故意碰撞被害人李某沛并假装手机掉地摔坏。随后,被告人郭某超与“恐龙”将被害人李某沛、林某平拦住并带至上述华光庙一巷8号门前进行恐吓,继而索得被害人李某沛、林某平的手机2部(共价值人民币5100元)。
    同年7月7日晚9时许,被害人林某平在古镇镇冈东市场附近路段发现被告人郭某超后报案,公安人员赶至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郭某超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超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超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李世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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