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两女子斗殴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3-07
本报讯 妻子怀疑丈夫与其他女子有染而与对方斗殴,被打伤后向对方索赔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该宗健康权纠纷案件,出手伤人的女子被判向对方赔偿各项损失2460元。
51岁的卢某是广西人,2013年6月11日,卢某因黄某连勾引其丈夫而与对方发生争吵,并升级为推搡。在双方推搡期间,黄某连用拳头殴打卢某,用脚跟踢卢某,导致了卢某鼻子流血,牙齿边缘崩段两条,胸部疼痛。卢某因此起诉至法院,向对方索赔7276元。
同是广西人的黄某连答辩称,她从未勾引卢某的丈夫,双方发生冲突是由于卢某对黄某连的诬陷,无理纠缠、辱骂,致使黄某连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发生冲突。而且,在当次斗殴中,黄某连还被行政拘留了10天,并处罚款300元。黄某连为了息事宁人,只好委屈求全,接受了拘留的处罚。因此,卢某的诉讼请求是毫无理由的,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黄某连殴打卢某致其受伤的事实已经由公安机关查明,并处以行政处罚,黄某连对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应视为其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事实的确认。因此,在黄某连无法证明她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认为黄某连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卢某的病历及伤情、无工资收入证明等,认定黄某连最终赔偿2460.8元。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