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期间饮酒死亡,会友父母状告主办人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3-28

    2013年9月8日系阿强与阿梅的大喜日子,阿强父母与二人大摆筵席,宴请来宾。作为好朋友的阿杰,被邀请作会友参加婚礼及晚宴。当晚,阿杰饮酒后呕吐、昏迷,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夜之间,别人的喜事变成了自己的白事,阿杰的父母认为,阿强、阿梅和阿强父母举办婚宴,对阿杰的死亡应当负责。于是,阿杰父母将四人告上法院,要求四人承担连带赔偿307155.26元。

    【案情回顾】

    阿杰今年25岁,未婚,无子女。2013年9月8日,阿强与阿梅举办婚礼,阿杰作为会友出席并参加当晚婚宴。婚宴期间,阿杰因饮酒过量不适,被扶至客厅休息。后阿杰被发现脸色异常,身体冰冷,任由他人如何叫唤都没有知觉,阿强及其家人等亲友遂将其送往中山市坦背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阿杰于当日22时20分死亡。之后,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太平派出所对案件介入调查。

    法院在审理期间,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有关询问笔录。根据婚宴现场并认识阿杰的人反映,阿杰平时能喝几瓶啤酒,在婚宴期间,其喝酒都是自愿的,阿强其家人均没有强迫阿杰喝酒;除了与宾客敬酒外,何杰还主动与多名好友敬酒;有人更反映,阿杰当晚喝了约一斤白酒和两瓶啤酒;当阿杰身体出现异常后,其被扶到沙发上休息,旁边还有一名女子看着他;阿杰呕吐时,阿强的母亲还说阿杰怎么喝得那么醉的,还去冲了参茶给他喝;当发现阿杰嘴唇变紫时,阿强等人立即叫人将他送去医院。

    不幸的是,当阿杰被送往医院急诊科时,医生已判定其已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

    【诉辩意见】

    阿杰父母认为:阿强及其家人邀请阿杰以及其他会友一同向每一桌来宾敬酒,而当晚,婚礼现场共有55桌酒席,且婚礼用酒为白酒。换言之,阿杰因此喝了大量的酒。另外,在阿杰身体出现异常,脸色苍白、手脚冰冷、全身发抖时,阿强及其家人只是搀扶其在家中休息,却没有实施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减轻阿杰的痛苦。婚礼在晚上八点左右结束。然而,在婚礼结束后好长一段时间,阿强等人才再次去查看会友阿杰的身体状况,那时,阿杰已口吐白沫、身体冰冷,任由他人如何叫唤都没有知觉。对此,阿强等人才将阿杰送去医院,到达医院的时间为晚上十点二十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上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作为婚礼组织者阿强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令会友阿杰死于其家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阿强及其家人认为:1、举办婚宴是按照传统风俗所进行的仪式,是善良风俗的一种体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群众性活动。2、阿强等人对于阿杰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也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阿强等人没有要求阿杰喝酒,反而是阿杰主动跟其他人喝酒。阿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和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而其的死亡后果主要是他自己身体有病所导致,而并非主动过量饮酒导致。发现问题后,阿强家人立即准备花旗参茶给阿杰,也立即将其送去医院,在送院过程中也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3、当天婚宴,阿杰的五个亲属均在场喝喜酒,阿杰在客厅休息时,其堂妹一直在陪护,因此,他们对于阿杰的病态变化最清楚,可能其亲属采取放任的态度,故阿杰的其他五个亲属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结婚办婚宴是一个常见的民间风俗,婚宴主办方本着热情好客的态度,将亲朋好友招待宴请,他们不可能知道宾客的身体状况、酒量,他们只能做的就要求宾客高兴地吃、随量地喝。5、在该事情中,阿强及其家人才是最大的受害者。6、鉴于人道主义,阿强父母同意向阿杰父母支付20000元作为补偿。

    【法院判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阿杰作为阿强、阿梅的会友出席婚宴,在婚宴上因酒精中毒被送往中山市坦背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阿强、阿梅及阿强父母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的任何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所负有的合理的保护和注意义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既包括法条中已经列举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亦包括未作列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如储蓄所、交易所、旅行社、网吧、游泳馆、博物馆以及大型会议、演唱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主办者、组织者。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该行政法规,从活动类型及人数要求两方面明确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概念,由此可知,群众性活动的范畴,亦应以上述活动为限。本案中,阿强父母及阿强、阿梅举办婚宴仅邀请亲友参加,并未面向社会公众举办,虽组织人数达1000人以上而无需申请报批,该活动纯属个人事务,不属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所调整的群众性活动,阿杰父母以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再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人具有过错为要件,即便可认阿杰父母有关本案属群众性活动的主张成立,从有关人员向公安机关反映的事实可知,死者阿杰在当晚同时喝了一定量的啤酒和白酒而导致不幸事件的发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其理应对自身酒量以及过量饮酒的危险性有充分认识,并加以控制。阿强等人未强迫阿杰喝酒,在阿杰酒醉后已对其进行必要的照料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送院治疗,而醉酒致神志不清、呕吐、嗜睡,为人之常情,属普遍现象,作为婚宴主人家,阿强等人需招待宾客,忙于各样事务,不能要求其对阿杰的情况作过度的注意,更不可苛求其能预见类似个别事件的发生。因此,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看,阿强及其家人已达到一个善良诚信的管理人、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其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阿杰父母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鉴于庭审中,阿强父母同意出于人道主义,向阿杰父母支付20000元作为补偿,此乃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阿强父母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阿杰父母支付补偿款20000元;驳回阿杰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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