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聚会把酒欢,车祸发生法庭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3-28
同学聚会本是一件非常高兴的事情,难免喝酒助兴,但切忌酒后驾驶、乐极生悲。近日黄圃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发人深省。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两原告是死者的父母亲,被告是死者的同学。发生事故的当天晚上,死者、被告及其他几个同学一起聚会,畅谈同窗友谊、理想人生、把酒言欢。KTV后,同学均感意犹未尽,死者驾驶被告的摩托车载着被告到大排档继续宵夜。在被告与其他同学下车进入大排档后,死者却驾驶被告的摩托车载着另一朋友去取资料,返回大排档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者抢救无效死亡。
事情发生后,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法庭上直呼冤枉,称他又不是肇事方,为何成了被告;而且同学去世,他也很伤心,但悔之晚矣。经过法庭调查,辩法析理,被告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也逐渐理解了两原告的心情。同时,两原告也逐步开始理解与谅解被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支付两原告28000元解决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