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儿媳起诉法院闹离婚 六旬老父撤销赠与索房屋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3-28
因儿媳到法院起诉儿子要求离婚,六旬老父要求根据《赠与合同》的约定撤销土地及房屋的赠与,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及儿媳支付赠与期间的房屋租金、使用费及租金的利息损失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夫妻闹离婚,老父要求撤销赠与
欧福与欧德是一对父子,中山市古镇镇人。2001年4月,欧德和吴青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欧福与欧德曾签订《赠与合同》1份,约定欧福将其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古镇镇的一块规划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05.7平方米,登记面积为177.12平方米)的使用权,自愿、无偿、全部赠与欧德个人,并因欧德经济比较拮据无钱建房,欧福再赠与欧德个人35万元用于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手续和房屋建设之用。若欧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欧福可以撤销赠与,收回上述土地及资金,并可向欧德追讨上述土地或建成房产后的全部租金收入:……3、家庭不和睦,出现夫妻离婚或儿子离家出走、逃学等情形的……此外,《赠与合同》还约定,如果欧福想撤销该赠与,但因上述土地已经过户至欧德名下或其他法律原因,导致该赠与不可撤销的,则该赠与的标的转化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欧福可按上述土地市场价值和款项的总额,向欧德追偿。该《赠与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欧福与欧德均在落款处签名,并由当地村委会在见证单位处加盖公章。赠与合同落款时间为2003年6月18日。
2003年12月,欧德取得涉案土地85.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涉案土地12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2004年8月,欧德取得涉案土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4年10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于2005年年中建设完毕,至今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建好后至2013年8月,部分由欧德和吴青使用,部分用于出租,租金由吴青收取。
2013年4月,吴青以欧德猜疑、不关心妻子而影响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欧福与欧德签订《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约定因欧德夫妻不和,闹离婚,严重影响家族声誉,令父母蒙羞,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的约定,欧福有权撤销《赠与合同》,欧德同意向欧福归还上述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产,且其须协助欧福办理一切过户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欧德负责。该合同的落款时间为2013年7月18日。
2013年8月,欧福提交《赠与合同》和《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农业银行存折、农业银行记账凭证及取款凭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欧德与吴青向其支付2005年5月起至2013年8月的租金361000元及同期间的房屋使用费86400元(按每月900元计算)、租金利息损失30000元,并以欧德返还所赠与房屋后,被告吴青继续占用涉案房屋并赶走租客为由,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吴青赔偿其从2013年9月份起至搬离房屋之日止按每月4500元计算的租金损失。
双方争议:儿子儿媳应否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等款项
欧福与欧德均称,签订《赠与合同》后,欧福已将银行存折交给欧德,欧德在存折中取出建房款35万元,且欧福还另交付了现金5万元给欧德。吴青则称,建房共计花费45万元,其个人出资15万元(其中9万元向母亲所借,另6万元向朋友借取),剩余部分由欧德筹集,但欧德不予认可。此外,欧德表示对欧福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因房屋租金均是由吴青收取的,其无钱支付欧福主张的房屋租金、租金利息损失及房屋使用费,且其与欧福签订《撤销合同,归还房产合同》后,已于2013年8月将涉案房屋归还给了欧福。吴青承认房屋租金由其收取,但所有的租金收入均用于家庭开支及儿子的抚养、教育费,其不同意归还涉案房屋给欧福,认为该房屋属其夫妻共同财产,其曾出资15万元用于建房,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和居住权,其也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且其怀疑是因为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欧德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房屋的分割产生严重分歧,欧福为帮助欧德转移财产而事后故意制作的《赠与合同》和《撤销赠与、归还房产合同》,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其对涉案房产也有收取租金、抵押等处分权。
法院判决:老父诉求理据不足,予以驳回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福与欧德签订《赠与合同》赠与的财产为涉案的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及现金。虽然欧德与吴青对上述土地上所建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但该房屋为欧德与吴青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建是不争的事实。吴青认为《赠与合同》是欧福为帮助欧德转移财产事后制作,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合同是否欧福与欧德事后为转移财产而补签,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此无法查实。但即使欧福与欧德签订的《赠与合同》符合双方约定的“出现夫妻离婚”之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之规定,欧福也仅能依法要求欧德返还赠与物,而无权要求欧德及吴青返还房屋,更无权要求其支付该房屋租金、租金利息、使用费及赔偿房租损失。况且,欧福基于欧德与吴青离婚而提出的涉案主张也因欧德与吴青尚未解除婚姻关系而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情形。综上,欧福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11月1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驳回原告欧福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后续:儿媳撤回离婚诉讼,儿子另又起诉离婚
2013年11月中旬,吴青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欧德的离婚诉讼,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2013年12月中旬,欧德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青离婚。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以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