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银存款被人转走法院判银行不担责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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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克隆并转账消费,银行需
承担相应责任,我市法院去年曾审结多宗类似案
例,但网上银行的存款被转走,储户告银行就不容易了。2013年9月,市民冯女士的网银被转走5000元。她把涉案银行告上法庭提出索赔,近日却被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网银存款被盗和银行卡存款被盗刷有何不同?为什么银行无需承担责任?在网上银行越来越频繁使用的今天,储户该如何防范风险?
■案情回放网银被转走5000元,储户向银行索赔遭拒
2013年9月13日傍晚,东凤镇的冯女士在一间电器商场购买电器。冯女士还未付款,却发现登记银行卡账号的手机收到了网银转账的短信指令。两条动态口令显示,她的账号在17时06分及08分,向伍某美、林某账户各转账支付2500元。
冯女士随即联系该银行客服电话,称当时并没有进行网上银行操作。该银行客服成都中心遂将涉案银行卡办理挂失手续,并建议冯女士前往公安机关报警。冯女士赶到当地派出所,后被告知不立案。
冯女士的网银是2012年5月开设的,验证类型为短信动态口令,登记的号码是冯女士的家人唐某的手机号。但在事发当天,她和唐某都没有登录过网银进行操作。确认网银存款被盗后,冯女士多次联系银行协商但无果,后诉诸法院维权。她认为,储户将款项存放在银行,事实上构成储蓄合同,涉案银行东凤支行没有尽到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赔偿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涉案银行方面表示,他们是按冯女士发出指令进行交易,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因此银行已对冯女士的存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须对冯女士银行存款被转移承担义务。
■法院判决
驳回储户诉求,银行被判无需担责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网上银行交易过程中登录户名、登录密码以及动态口令等,是实现网上银行交易的必备条件,储户只有输入正确登录户名、登录密码才能进入储户的网上银行账户并进行交易。网银的登录户名、登录密码等都是由储户自行设置并掌握的,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无从知晓,因此妥善保管登录户名及登录密码的义务在于储户本身。
此外,储户已指定短信动态口令接收手机号码,因此银行将短信动态口令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时,就已履行了银行应尽的义务。
本案中,冯女士所持银行卡进行的2笔交易都是通过登录网上银行,并输入正确动态口令完成,银行发出的动态口令是发送至冯女士指定接收手机号码。显然,银行不存在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其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
因此,即使冯女士的银行存款确实被犯罪嫌疑人所盗取或诈骗,但因银行不存在过错,其无须负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法院遂驳回了冯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网银消费,储户应对账号安全自行担责
■法官说法
网银消费,储户应对账号安全自行担责
"网上银行交易类型案件近期开始频繁出现,且具有日渐增多的趋势。"该案承办法官、东凤法庭卢钊洪副庭长告诉记者,网上银行以其所具有的不受时间、地点以及现金付款方式限制的便捷性特点,但也存在很大风险。如果储户不慎进入流氓网站或非法网站浏览、进行操作时,登录户名、密码以及绑定手机号码等就容易被犯罪分子所窃取,犯罪分子窃取信息后通过高科技手段后直接登录储户网上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或消费操作,或者误导储户与第三方支付签订免密码支付协议等自行将储户款项转出。
网上银行和一般银行卡的不同之处在于,网银要求储户绑定手机号码接收并输入动态指令,或者指示储户在USB 上插入介质确认后才能实现转账等操作,而登录户名、密码、动态口令和USB 网银介质都是由储户自行设置并掌握的。因此,妥善保存及管理自身网上银行账户的责任在于储户本身,若储户账户通过网上银行发生不明交易,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储户自负,银行无须承担责任。
对于储户应如何应对网上银行诈骗行为,卢钊洪副庭长表示,储户在使用网银业务时,要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储户不应随便浏览或登录流氓网站或非法网站,以避免电脑被犯罪分子通过木马程式控制。在具体浏览网页时,不要轻易相信网站宣传的第三方支付无风险等所谓承诺,也不要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尽量避免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银业务,以防木马病毒窃取账号密码。最后,储户应对登录密码进行不定期更新,并尽量使用USB 网银介质进行转账、消费操作,这样才能将网上银行交易产生的风险降至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