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4-02
崔华钊:
本院受理原告卢炜杰诉被告崔华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崔华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原告卢炜杰偿付借款本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崔华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