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4-02

崔华钊:

    本院受理原告卢炜杰诉被告崔华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崔华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原告卢炜杰偿付借款本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崔华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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