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8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4-02

冯念鸿:

    本院受理原告章玉萍、何蒋桂诉被告冯念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冯念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章玉萍、何蒋桂清偿借款5000元及支付利息(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10月10日利息为600元,2012年10月11日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章玉萍、何蒋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念鸿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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