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0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4-02

黄明光:

    本院受理原告何蒋桂诉被告黄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黄明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何蒋桂清偿借款8000元及支付利息(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按每月2%计付利息,2012年12月31日起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何蒋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黄明光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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