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70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4-02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70号
李焕娇:
本院受理原告萧权兴诉被告李焕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焕娇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从2012年6月13日起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