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7号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4-02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7号
梁锦明:
本院受理原告胡德光诉被告梁锦明、欧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梁锦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整,共计2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在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