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肇事致人身亡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5-08

    宝马车肇事致一人身亡,车主杜某虽然没有直接肇事,但作为车主被法院判决与其他被告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法院执行人员要强制扣押杜某车辆时,杜某撕烂执行文书、指示亲属坐在车前妨碍拖车,口头恐吓并电话通知他人持大铁锤过来威胁执法人员。近日,他被市第二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交通肇事致人亡,宝马车主拒赔阻挠执法
    41岁的杜某是四川省阆中市人,在大涌镇经营一间洗水厂。2011年,杜某的宝马车因交通肇事,将一名不到20岁的女子撞伤致死。同年11月,市第一法院判决对该宗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杜某栋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3万元,宝马车主杜某负连带赔偿责任,需承担23万中的12万元赔偿款。杜某认为,他没有直接肇事,还欠8万多元的债务,因此拒绝支付赔偿款。
    2013年6月4日上午11时许,市第一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称在大涌镇石井牌坊附近看见了杜某的车辆,执行员遂前往现场扣押。执行员向杜某出示执行证件及扣押执行裁定书及扣押清单,但杜某拒绝签收,执行人员将执行文书张贴在其家门口,又被杜某撕烂。
    紧接着,杜某指示亲属等人坐在车前,阻止法院执行员拖车。“谁敢拖我的车我就搞死谁!”“你们敢拘留我,我出来后就请你喝茶再去拜访你全家!”
    杜某放下狠话后,又打电话叫人过来,并带上一把大铁锤。执行员请求法院进行增援,但第二批执行员赶到后也陷入群众包围中。直到下午在大批执行人员增援下,事态才逐渐平息,历时近五个多小时。
    ■社会危害性较大,车主被判一年徒刑
    当日,市第一法院对杜某处15日行政拘留。2013年6月19日,杜某被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在庭上,杜某的辩护律师辩称杜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辩护律师称,杜某除支付部分赔偿款外,还积极筹款赔偿申请执行人,案发时,杜某的言语威胁并不具有人身伤害性,他还主动劝其母亲离开及交出车辆钥匙,也没有纠集无关人员围观或围堵执法现场。
    市第二法院认为,杜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执行现场多次扬言报复执法人员及其家属,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约5个小时。其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情节严重,不应对他适用缓刑。
    近日,市第二法院结合杜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他做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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