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状告儿子欲撤销所赠房产
来源:中山日报 发布日期:2014-05-15
2013年8月9日,本报《儿子追偿与父亲对簿公堂》一文报道了我市一对父子的经济纠纷。儿子阿军因作为担保人,为父亲阿培向银行贷款100万做生意。后来阿培只还了40万,剩余60万由阿军承担。当时,法院判决阿军有权向父亲要回垫付款,但这起纠纷并未就此了结。近日,阿培把儿子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儿子不替父还债,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要求撤销8 年前赠与的两套房产。抚养义务是否意味着要替父还债?阿培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原告:获赠房,儿子还不愿替父还债
阿培说,他在2006年因病到广州治疗一个多月,考虑到身体健康状况极差,后将名下的两处房产全额赠与儿子阿军并过户到他的名下。身体好转后,阿培一直依靠经营中山市某水产冷冻加工厂维持生活。
阿培的工厂欠了朋友56.5万,又在2009年向当时的农信社贷款了100万扩大经营。阿培称是由于阿军不愿意接手经营,因此他将加工厂出租给别人使用。阿培向农信社偿还了约40万元后,剩余约60万元贷款无力偿还。作为担保人的阿军在2012年10月29日向农信社偿还了598874.5元。但阿军还款后却将阿培告上法庭,向他追偿。
阿培认为,他的加工厂因经营需要而贷款,且该厂属于家庭经营,经营的收入用于家人生活、小孩读书和扩大生产场地、增添设备。因此,这笔债务理应由他和妻儿共同承担。阿军获赠了两处房产,向农信社还款是阿军应有的责任。如今儿子起诉他偿还贷款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这导致阿培无法生活下去,明显是属于对他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阿培起诉希望法院判令撤销房屋赠与,阿军返还将受赠房产的1/3给他。
◆被告:父亲起诉撤销赠与不合理
阿军辩称,他并没有不履行扶养义务。父亲阿培有劳动能力,从事水产养殖的,是有财产收入的。他认为,这起案件的实质是他依据判决提出强制执行查处加工厂的相关设备及交通工具,因此父亲在起诉他时提出撤销赠与的1/3,就是想抵消这部分的债务。阿军称,他替父亲偿还的接近60万元的款项,就是用受赠的房产抵押来还债的。
“无论何时,我都愿意履行扶养义务,若父亲需要扶养费并向我提出,我愿意履行”。阿军在庭上表示,他愿意扶养父亲,也愿意和解,解除对他财产的查封。
阿军的母亲谭某和姐姐阿英出庭作证,谭某说:“阿培在外做生意十几年没和她住一起了,也没有要求阿军给他抚养费。2006年,阿培说自己老了,财产反正也是留给阿军的,所以就把房产过户给了儿子”。
姐姐阿英从2000年开始在工厂工作了6年。“阿军中专毕业后说要读大学,但他一直说生活费靠自己打工赚取,因为他向爸爸提过几次都没有下文,也不敢向妈妈要;爸爸欠农信社的钱是我代阿军还的,钱是我以土地抵押向朋友借的。”阿英称,她和母亲和阿军从来没有参与工厂的股份或分红。父亲在外有了新的感情,他们让他过来住,他也没有理会。
法院判决
抚养义务不等于替父还债驳回原告请求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阿军近两三年才毕业,后一直在广州工作,从未参与加工厂经营。因此,加工厂的债务与阿军无关,阿军对加工厂不负有清偿责任。阿培与阿军是父子,阿军受赠两处大额房产后,有能力代阿培及加工厂清偿贷款却仍然对父亲提起追偿权纠纷诉讼,确实与一般家庭做法有别。但同时,阿培与其妻子及子女的关系一般,其妻女还反映阿培在外面有新的感情,涉案房产赠与的背景是否与此有关,法院对此不作审查。
就本案而言,阿培虽年满60周岁,但他有固定收入及住所,他也没有证据证明曾要求阿军履行赡养义务而阿军拒绝履行;另一方面,阿培作为财产赠与人,在将大额财产赠与前即应考虑到自身的经济能力及日后的经济情况,他自身的债务不应指望由阿军承担。阿军代为偿还贷款后起诉追偿,是属于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并不属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近日,法院驳回了阿培的诉讼请求。(文中涉案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