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5-16
樊新花:
本院受理原告谢志波诉被告樊新花、许亚国、吴悦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樊新花、许亚国、吴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谢志波清偿货款195955元和利息(自2013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樊新花、许亚国、吴悦军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