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5-16

樊新花:

    本院受理原告谢志波诉被告樊新花、许亚国、吴悦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樊新花、许亚国、吴悦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谢志波清偿货款195955元和利息(自2013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被告樊新花、许亚国、吴悦军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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