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5-16
张嘉敏:
本院受理原告林锦松、周月好诉被告张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林锦松、周月好偿还借款本金217108.96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被告张嘉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林锦松、周月好返还律师费2000元;
三、驳回两原告超出上述判项金额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22元,由被告张嘉敏负担。此款已由两原告预付,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给两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