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5-16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70号
黄金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映雄、黄金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黄金爱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7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元;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六月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在中山市看守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