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7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5-16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昝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昝英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自2013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元;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