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5-16

廖绮华:

    本院受理原告何广强诉被告廖绮华、中山市永恒织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一、原告何广强与被告中山市永恒织带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13年11月4日起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永恒织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何广强支付租金71733元及电费9391.45元,共计81124.45元;

    三、被告中山市永恒织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何广强租金损失60000元;

    四、驳回原告何广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原告何广强负担1069元,被告中山市永恒织带有限公司负担3041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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