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五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李进: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明诉被告中山铔鑫嘉镒脚轮有限公司、蔡俊尧、李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五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金明赔偿150969.95元;

    二、被告中山铔鑫嘉镒脚轮有限公司、蔡俊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金明赔偿52839.48元;

    三、若第一项由被告李进履行,则免除第二项中被告中山铔鑫嘉镒脚轮有限公司、蔡俊尧相应部分的义务;若第二项由被告中山铔鑫嘉镒脚轮有限公司、蔡俊尧履行,则免除第一项中被告李进相应部分的义务;

    四、驳回原告李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6元,由原告李金明负担944元,被告中山铔鑫嘉镒脚轮有限公司、蔡俊尧负担1138元,被告李进负担2114元(上述各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迳付给原告李金明,法院无需另行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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