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五初字第278号民事上诉状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李进: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明诉被告中山铔鑫嘉镒脚轮有限公司、蔡俊尧、李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上诉人李健辉、刘妙娥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二法民五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

    2. 请求改判二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李金明赔偿52839.48元。

    3. 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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