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冼淑玲:
本院受理原告杨祝立诉被告周锐、冼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周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杨祝立清偿借款6万元及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月9日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周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杨祝立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冼淑玲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656元,由被告周锐、冼淑玲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