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诉状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38号
梁松根: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宏基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松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清付欠原告的管桩货款共计35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2年3月7日起至清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约定按实际供桩价值的1.5%/月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2722,以上合计47722;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梁松根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4年8月28日上午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