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李泽民:
本院受理原告何德润诉被告李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行向原告何德润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何德润超出上述判项金额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泽民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