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麦家祥:

    本院受理原告麦诗颖诉被告麦家祥抚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麦家祥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自2012年1月8日起每月8日前向原告麦诗颖支付当月抚养费,直至麦诗颖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其中本判决生效时未支付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麦家祥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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