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周明添:
本院受理原告廖华洪诉被告周明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周明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廖华洪偿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共计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周明添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