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刘健全:
本院受理原告廖华洪诉被告刘健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廖华洪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原告廖华洪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