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1号
梁兆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荷肖诉被告程凤珍、李志松、梁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梁兆荣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程凤珍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0元及暂计利息50000元(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0‰暂计至2014年4月14日,实际计算到被告付毕全部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4000元;3、被告李志松、梁兆荣对上述欠款、利息及律师费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时在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