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4-06-10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李海斌、中山市东升镇智展纺织制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叶伟华诉被告李海斌、中山市东升镇智展纺织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海斌、中山市东升镇智展纺织制品厂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元(其中被告中山市东升镇智展纺织制品厂在借款30000元范围内负连带偿还责任)及逾期之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3日是起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6月20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即从2012年12月13日)按每日30元计付违约金给原告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九时在第二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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